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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8-28
  • 聯絡人:李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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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2.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調查時,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3.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4.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5. 在處理程序中,當事人、學校/原處分機關或其他關係人,就本事件或其相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原處分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申請調查/檢舉事項倘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適用,受理人員應告知疑似被害人其刑事及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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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光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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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學年度永光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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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永光國小113學年度第一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期初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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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永光國小113學年度第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期初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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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永光國小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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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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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雲林縣永光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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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學年度考績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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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3學年度教評會委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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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3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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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學年度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活動成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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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永光國小校園危險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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